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88)學位字012號文附件《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及《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規定》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愿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2)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審核通過的本科畢業生,各科總分的平均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不含加考、免考課程成績)者方可申請學士學位。
(3)無違紀作弊記錄。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政治上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動,經說服教育后仍堅持不改者;
(2)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行政拘留處罰或刑事犯罪記錄者;
(3)有違紀作弊記錄者;
(4)各科總分的平均成績未達到70分;
二、申請與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
(1)符合申報學士學位的當次本科畢業考生向自學考試辦公室遞交申報材料;
(2)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核考生的申報材料并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
(3)繼續教育學院學學位評定委員審查通過后報校教務處;
(4)教務處審核后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查通過,對其中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